“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本”。国有粮库岂容“硕鼠”吞噬?2010年9月21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因为无钱上网,在3个多月内连续5次盗窃国家粮库粮食的新密“硕鼠”宋超峰、宋丙杰均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虽然宋超峰、宋丙杰两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其在3个月的时间内5次出入“粮库”如履平地,并成功盗窃上千斤的粮食却发人深思。
现年21岁的被告人宋超峰系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由于学习成绩不佳,小学毕业后宋超峰便不再上学了。因长期赋闲在家,宋超峰养成了上网的习惯,任父母怎样批评,宋超峰依然我行我素。父母不给提供经济来源,宋超峰就开始“自谋出路”。
2009年11月的一天,没钱上网的宋超峰和同镇农民宋丙杰(19岁,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人)骑摩托车找朋友玩时,发现新密市刘寨粮管所仓库后面的窗户没有关,便起了邪念。当天晚上7时许,宋超峰从家里拿了四个化肥编织袋后和宋丙杰骑着摩托车来到粮管所的后墙处,宋超峰从窗户钻到仓库里边,将小麦装到编织袋里后从窗户递给在外接应的宋丙杰。第一次,两人共盗窃小麦200余斤。随后宋超峰骑摩托车将盗窃来的小麦送到刘寨镇一私人粮店卖掉,得款170元。拿到钱后,二人直接进入新密一网吧上网予以挥霍。
初次出手就尝到甜头的宋超峰和宋丙杰,静观两天发现没有什么异常情况后,又如法炮制进行了第二、第三次……偷盗。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尝到甜头的宋超峰、宋丙杰此后拿着事先准备的编织袋,于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2月份,又连续4次来到刘寨粮管所仓库偷取小麦,并用卖得的钱来支付上网费。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认定,宋超峰、宋丙杰五次共计盗窃小麦1344.5斤,价值1297元。2010年4月19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宋超峰、宋丙杰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宋超峰、宋丙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宋超峰、宋丙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