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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讨工资4000元 老板哭穷称要分期6个月返还

昨日,金水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0-09-21 09:24:19


    离开公司两年,工资依旧没有结清。面对自己员工讨要的4千元工资,身为老板的刘某却是一再哭穷,在表明自己不是恶意拖欠工资的态度后竟向法庭提出将这4千元的工资分期6个月返还。9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4千元工资并支付利息。

    据原告王波(化名)诉称,2006年10月他到被告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500元。2009年11月8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向王波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有我公司离职员工王波将工资欠条丢失,原欠条作废。欠王波工资4000元公司承认,按公司规定统一解决拖欠工资,不再给个人单独解决。本证明不作司法依据,只做工资证明。之后,王波多次找到刘某催要工资,均遭到刘某的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之时,刘某多次哭穷,并辩称,自己所开办的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2008年年底未进行延期变更,事实上已经处于停顿状态即将注销。说起王波,刘某显得有些气愤:“他当时应聘,自身条件并不是很优秀,我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结束后,我给他打了欠条,也一直承认拖欠工资这事,只不过现在暂时没有钱还而已。这官司一打,我以后和介绍他的朋友怎么见面,我真是感到悲凉!”

    既然承认是自己打的欠条,也承认自己拖欠了王波的工资,可是刘某却坚持自己并不是恶意拖欠,他允诺一定会把工资给王波和其他的员工,可是由于自己现在的处境实在是艰难,他希望可以分期支付王波的工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波请求支付4千元工资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请求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准许分期6个月支付拖欠工资,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波工资款4千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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