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个标准的90后,这位“非主流”孩子却在一时疏忽中触犯了我们国家神圣的法律。
2009年8月10日20时许,李某约到了被害人谷某,按照与戴某的约定,将谷某带到了中原区工人路于寨村南街口,戴某对谷某实施殴打后将谷某携带的索尼爱立信T707型手机抢走。该手机于2009年7月26日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
2009年8月29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经审理后,法院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非主流张扬的个性,也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为所欲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