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聂晓红: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政法系,后考取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三级法官,历任巩义市人民法院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二00二年参加公选考试,以巩义市考区正科级职位第一名的成绩被选拔至巩义市信访局任副局长,二00三年三月被组织上选派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挂职锻炼并任该庭副庭长。熟悉民事审判业务,办理民事案件近600件,曾荣获办案能手称。
[案情介绍]
某乙借某甲5万元钱,承诺半年内还钱。半年后,因某甲急需资金,便多次上门向某乙催要,还多次好言好语并加酒宴款待。某乙刚开始还表示有钱就还,后来索性态度逆转并表示“要命一条要血一盆”,“要钱没有”。某甲越想越气,自己明明是债主怎摸好象自己理亏呢?于是他找到在县派出所当警官的朋友丙某,想让派出所镇镇乙,给自己出口气。一个多月后,甲带着派出所两位干警找到乙,要求还钱,乙说没钱,拒绝偿还。第二天,当乙准备出门时,派出所公安人员赶来,向乙宣布,因乙欠甲5万元不还,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给予乙行政拘留15天,并扣押乙的汽车一辆,还钱放车。 处罚决定书上盖的是派出所的印章。宣布后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乙,乙一下吓蒙了,声泪具下地为自己申辩,并提出不服,但公安人员不听,当即将乙直接带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
肖月:派出所对某乙不还借款行为进行处罚都有哪些违法之处?
聂晓红:
1、派出所插手经济纠纷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我国,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或者不同性质的管理秩序,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只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才能进行行政处罚。而本案中,甲和乙之间存在的是民事借贷关系,乙不按期偿还甲的钱,是民事违约行为,违反有关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是不能插手经济纠纷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2、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超越职权。派出所是某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行政职权是基于县公安局的委托,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外,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其他行政处罚。本案中处罚决定书上盖的是派出所印章,说明此行政拘留行为是以自己名义作出,其行为超越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3、派出所的执法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治安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对行政拘留若提起复议,可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属于法律,本案应适用该条例。乙已经表示不服,公安人员仍立即执行,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另外,在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