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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做给儿子做亲子鉴定 起诉后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04-01-05 16:47:22


    家住登封市大冶镇西施村的孙某2000年5月5日与同村的尤某登记结婚,次年9月生一男孩,后两人因感情不合于2002年5月20日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男孩由女方尤某抚养,并且女方还放弃了抚养费。该判决生效半年后,男方孙某又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婚生男孩进行亲子鉴定,并要被告尤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000元。

    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为,孙某和尤某离婚一案,法院已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确认尤晓飞为两人的婚生子女,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孙某怀疑婚生男孩非自己亲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要被告赔偿16000元是重复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一案不再理的原则,孙某应当提出申诉,而不是另案起诉。因此,孙某的诉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孙某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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