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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离不掉子女的抚育费

  发布时间:2010-09-16 15:24:54


    丈夫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妻子自行承担其女儿的抚育费,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9月1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件,在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的同时,判决其婚生女张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抚育费由原告张某承担,每月给付抚育费111元,并应于判决生效后在每年的6月10日承担当年抚育费1332元,待该女长至十八周岁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自愿选择。

    今年31岁的张某,与同村比自己小2岁的刘某,都是新郑市人。2001年3月俩人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26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4年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现年6岁。起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之后,因家务琐事俩人经常生气、吵闹、殴打。2007年9月18日,双方再次因家务琐事吵嘴生气,刘某一气之下带着婚生女张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未有音信。张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刘某诉至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并自行负担抚育费、对财产部分不要求处理。张某还向法庭提交4份证据,用以证实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以及刘某离家出走无音信的事实。

另外,原告、被告均系省内农村居民,没有固定收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离家出走长达两年,至今杳无音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缺席,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对财产部分不要求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其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的主张,因其婚生女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其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承担其女儿张某某抚育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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