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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酒驾出车祸,“善意同乘”受伤有责

  发布时间:2010-09-16 15:22:38


    在明知车辆是司机酒后驾驶的情况下,马占涛(化名)仍然积极乘坐,车辆发生事故后他受伤。9月16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马占涛在同乘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马占涛和何占甫(化名)系同学、邻居和好友。2008年7月25日,两人受朋友之托,去朋友的未婚妻家中送定亲礼。女方家庭摆酒设宴,对两人热情接待。后马占涛乘坐何占甫驾驶的田德辉(化名)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在回程行驶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马占涛受伤,后马占涛被送往医院治疗。该事故经登封市警方认定,驾驶人何占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马占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占涛将肇事者何占甫、车辆实际所有人田德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判令何占甫赔偿马占涛各项损失34158.06元;田德辉对何占甫的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何占甫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请求依法改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同乘者并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乘客,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的状态以及车辆的行驶尽到必要的关切。

    作为送定亲礼嘉宾的两人席间饮了不少白酒,对此马占涛应明确知晓。但其在乘车前虽已明知何占甫饮酒,却没有制止,未能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关切。而在何占甫酒后驾车的情况下马占涛主动乘坐,对于自身处于危险中持有一种漠然的态度。故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认定何占甫对马占涛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马占涛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田德辉作为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义务,但田德辉未采取任何制止、防范措施,致使轻型普通货车在田德辉的管理范围内被未取得驾驶证的职工何占甫开走,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应对何占甫的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判令何占甫赔偿马占涛各项损失20494.84元,田德辉对何占甫的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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