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张雨(化名)花了5万元钱卖了一套房子。14年后的2010年,张雨竟然因这套房子给自己引来了官司。14年的时间,房价早已翻了几倍,是房子买卖合同真的有瑕疵,还是有人故意借房价升高在打房子的主意?9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兰(化名)的诉讼请求。
据王兰讲,1995年她出资购买了位于金水区的福利房一套,同时念及亲情将房子交给了自己的嫂子,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之一的李玲(化名)居住。2007年9月底,房子要拆迁了,王兰这才发现李玲竟然将房子卖给了张雨,而自己完全不知道张雨是谁,更加不知道李玲是在什么时候将房子卖了出去。在得知房子被卖之后,王兰很快找到了李玲和张雨,协商解决此事,可是这二人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王兰气愤之余在2009年10月将李玲和王雨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二人在1996年6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之上,李玲对卖房一事没有异议,同样作为被告的张雨却大诉苦水。张雨辩称,王兰现在居住的地方距离自己买的这个房子直线距离不过百米,而且王兰和李玲又是姑嫂关系,王兰说这十四年都不知道房子被卖出的事实,显然是违背一般生活原理的,解释不通。同时,自己在房子里居住了十四年,这么长的时间王兰都没有来房子看过,甚至也没有问过房子是由谁居住,那么唯一可以的解释就是王兰已经收到了卖房款,并且知道房子已经被卖出。所以,张雨认为王兰之所以现在起诉自己,是因为房价涨了,王兰想趁机赚钱而已。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雨向法庭出示了当时卖房的字据,字据上称,房款由张雨支付五万元整,房子由张雨支配,王兰有义务代办理所有手续,无其他附加条件,特立此条为据。
面对张雨出具的字据,王兰称卖房字据上的签字根本不是自己所写,而被告李玲则承认该签字是自己所写。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卖房字据对房屋坐落位置及价款都做了明确约定,属房屋买卖合同性质。虽然王兰和李玲均称该字据是在未经王兰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字据上王兰的签字也是由李玲所书写,以此证明王兰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但是,由于张雨手中还持有王兰交付购房款的发票原件,法院认定王兰对房屋转让一事是知情并认可的。同时,张雨使用该房屋达十余年之久,王兰称自己毫不知情,法院认定有悖常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则,决定不予采信。
9月15日,金水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