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的人们可能不会忘记,今年一月二十一日,《大河报》曾以题为《拍卖会正进行被法院叫停》刊登了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华、坤美等六家负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发生12665101.76元经济纠纷,而进行拍卖负债单位的房产及其土地的报道,由于后者等单位不履行还款义务,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受郑州高新区法院委托,河南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安钢大酒店举行拍卖会,准备拍卖河南豫华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一块总建筑面积为31833.63平方米的房产及其所占33858.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然而,就在竞标人即将举牌竞标的一瞬间,郑州高新区法院有关领导突然赶到会场,宣布了申请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拍卖的消息。为此,引起会场一片不满,认为在此关键时候法院宣告这个消息不能理解,是违法的,有的还说法院得了当事人的好处了,要不,怎么在拍卖会已经开始之时,法院来“阻止”呐。
那么,在“拍卖开始前”法院突然阻止这个拍卖会违不违法呐?笔者认为不但不违法,而且还应该说是严格按照法律办案呢。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四)项关于“在拍卖开始前,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规定,本案法院突然阻止拍卖正是在拍卖开始前实施的行为。
之所以有些人不能理解此行为,原因是他们不知道或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四)项的具体内含。即是说,该案一些当事人把“拍卖会”和“拍卖”,“拍卖会开始前”和“拍卖开始前”这些法律术语搞浑了,理解错了。因为,统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似乎没有一处讲人民法院撤回拍卖委托应当在“拍卖会”开始之前,而恰恰讲的是在“拍卖”开始前。也就是说,“拍卖”和“拍卖会”是两个概念,意思是不同的,“拍卖会”不论何时召开,只要拍卖事项没有进行,就应视为“拍卖开始前”或“拍卖未开始”。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使用这样的字眼,并非随意,而是早已考虑到为避免实践中的纠纷所为。本案拍卖会开始后而拍卖还未进行时法院依法叫停拍卖委托应当是正确的,所以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术语对正确办案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