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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人冒险作业 发生事故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0-09-15 08:57:52


    为了加快生产进度,牟取经济利益,居然组织工人冒险作业,结果造成5人死亡。9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满仓有期徒刑一年。

    王满仓原任登封市颍阳镇王岭山煤矿二井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井下维修等井底工程。早在2007年5月,在该矿被登封市煤炭局明确要求停止生产的情况下,王满仓为了加快生产进度,牟取经济利益,仍然组织工人违章下井冒险作业,致使该矿于当月16日3时30分发生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井下5名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赔偿遇难家属每家33万元。2008年4月27日,自知罪责难逃的王满仓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但因其患病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13日,王满仓被登封市法院收押入监并接受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满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加之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矿方对遇难者家属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已赔偿,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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