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停在了自行车道,乘客打开门时,撞晕骑电动车女士。该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昨日,金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出租车司机承担60%的赔偿金额,乘客承担剩下的40%。
陈女士今年50多岁,小学教师。2009年5月9日,陈女士骑电动车途径农业路的时候,忽然在她前边不远处停下一辆出租车,躲闪不及的陈女士迎面撞到乘客李磊(化名)打开的车门上,当场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的陈女士几乎晕倒,后陈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乘客李磊等二人主动协助就医,并垫付现金1000元,随后又及时的探望和多次打电话慰问病情。陈女士治愈出院后,多次找到出租车司机张钾(化名)协商赔偿金额,而该出租车司机拒绝赔付任何医疗费用,气愤之下的陈女士将司机张钾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女士诉称,我是正常行驶,而被告张钾驾驶的捷达出租车沿郑州市农业路由西向东行至国际企业中心时,违法停车,导致乘客李磊打开右后门时,与我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我头部受伤,当场晕倒,司机张钾应该负全部责任。
陈女士还称,事故发生后,乘客李磊等二人主动协助就医,并垫付现金1000元,随后及时探望及多次电话慰问。而被告没有现金垫付,也无电话慰问,更无探望。原告伤愈后,乘客及原告电话联系被告到交警大队了结此案,被告拒绝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人身、精神和财产造成了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66.3元。
在庭审现场,被告张钾在被告席默不作声,对原告的诉讼没有反驳,也不发表任何答辩意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9日,被告张钾驾驶豫AT6415号捷达出租车沿郑州市农业路由西向东行至国际企业中心违法停车,该车乘客李磊打开该车右后门时,与驾驶电动车沿农业路由西向东行至此处的原告陈女士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陈女士受伤。原告经诊断为颅脑损伤综合症、头皮下血肿,在河南省职工医院治疗,支出门诊费用1774.3元。依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钾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磊开门时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故被告张钾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查明,李磊已向原告垫付现金1000元,原告不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张钾驾驶出租车违法停车,该车乘客李磊打开该车后门时,与原告陈女士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鉴定,被告张钾负事故60%的主要责任,李磊开门时未确保安全,负剩余的40%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1774.3元,有诊断证明及相应的票据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示原告需平卧位休息、少活动,依据2009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816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陪护、生活补助等费用共计400元,法院予以认定。故依法判决被告张钾支付应赔偿的60%,应为136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