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钱财,竟然动起了申请POS机替人套现从中赚取手续费的“歪脑筋”。短短6个月,在“职业刷卡套现人”苦心经营下,非法套现高达114万多元。9月14日。郑州市二七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34岁的贾某,1998年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郑州工作,结婚生子,但工作一直不顺利,梦想着一天能赚大钱。2008年,他在一家公司打工时,认识了郭某。郭某今年29岁,郑州市人,大学毕业后,也没找着什么好工作。两个怀才不遇的人慢慢就熟识了起来,经常在一起聊天。一天,郭某说起自己曾用信用卡在商户处套取过现金的事情。两人一商量,觉得这是赚钱的一条好路。两人合谋申请POS机做套现业务,从中赚取一定的手续费。
半年套现百余万
2009年3月和2009年11月,贾某与郭某经商议后成立了一家服饰公司和电子产品商行,并申请了3台POS机,专门从事刷卡套现业务。随后,贾、郭二人将POS机安放在贾某的租房里,开始了他们“职业刷卡套现人”的经营。手续费的标准是每一万元收取70—80元不等,每次根据客户套现金额多少收取不等的手续费。
从2009年12月16日至2010年6月5日,贾某、郭某二人在郑州市二七区、惠济区等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耿某某、朱某、丁某等人刷卡套现后,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非法经营数额达1140445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郭某违反国家法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贾某、郭某非法经营数额1 140 445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
据了解,该案是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二七法院首例将非法使用POS机套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并获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