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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勇斗狠频出手 致人重伤进监牢

  发布时间:2010-09-13 16:41:35


    9月1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33岁的陈某,是河南新郑市一农民,自幼性格倔强,与人交往从不服输,养成了好勇斗狠的习性。

    2009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陈某在新郑市某乡村路上,因与朋友王某某走路发生口角,便用钢管将王某某殴打致伤。随后,其将王某某送往该乡卫生院治疗。在治疗期间,陈某听说王某某打电话叫人与其打架,遂伙同张某、王某飞(二人已判处刑罚)来到卫生院,无故对停在卫生院门口的一辆出租车上乘坐的赵某、吴某、张某、刘某、沈某、赵某某六人进行殴打,期间陈某手持砍刀将赵某、吴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王某某、吴某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潜逃。

    2010年1月30日夜,被告人陈某在新郑市某乡第二初中校门口,因走路与张某发生轻碰,遂用随身携带刀具将张某的腿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事后,受害人报警。案发,陈某落入法网。

    另外,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47000元,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4000元,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并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吴某撤回民事诉讼。被害人张某不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损失,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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