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班生产,指挥无操作证人员冒险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4月18日凌晨六时许,于保国带领陈遂贵等八人在窦英奎租赁的郑州铝城铸钢件厂的铸造车间浇铸第四炉钢水,倒完钢水后,行车操作工陈遂贵误操作,将钢包向西吊运,碰到钢炉旁的铁梯使钢包向南倾翻,剩余钢水落入炉坑内的积水中,使炉坑内的积水瞬间气化,发生爆炸。致使操作工陈遂贵当场死亡,于保国高度重伤,另外两名工人轻度烧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保国作为当班负责人,盲目指挥无证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告人窦英奎作为该厂承包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尽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二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