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妻子交给自己的近万元现金是盗窃所得,但仍旧利欲熏心予以转移,结果受到惩处。9月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这位法盲丈夫李勤成罚金6000元。
今年41岁的李勤成与妻子王华同在登封市一家客车站工作。2009年10月9日7时,王华(已判刑)趁同宿舍职工陈某外出之际,将其柜子内存放的9300元现金盗走。事后,为了掩盖罪行,王华将该笔赃款交给丈夫李勤成,让其将钱转移到家。而李勤成虽然知道这笔巨款是妻子盗窃所得,但却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适时将该笔赃款转移到家中存放。案发后,王华的妹妹为了减轻姐姐的罪责,主动将9300元现金退给了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勤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愿认罪、赃款已追退、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均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