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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自诉案件公诉化现象

  发布时间:2010-09-07 09:24:54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之间在行使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方面存在观念不清、范围不明、管辖混乱的情况,特别是部分公安、检察机关将一些依法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刑事自诉范围的案件,通过公诉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形成自诉案件公诉化,从而引起诉讼主体的变更、诉讼主体法律地位的变化、举证责任的转移。

    公安、检察等国家专门机关将本应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通过刑事公诉程序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往往同样性质、情节相当的案件仅因为公诉与自诉的不同程序,而导致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自诉案件公诉化侵犯了当事人控诉决定权;二、自诉案件公诉化改变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三、自诉案件公诉化侵犯了当事人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处分权;四、自诉案件公诉化淡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浪费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

    刑事自诉案件公诉化虽存在以上诸多弊端,但近几年来却呈逐年上升趋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易产生误解。而且,目前不少司法机关人员对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仍然延用老观念,只要有人举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就立案侦查,而往往忽视案件的管辖权属。

    第二,由于公安、检察机关是国家专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和权力,在人力、物力、技术、措施等方面与一般公民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保障,相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收集调取证据而言,司法机关力度大、取证难度相对较小、被害人的诉讼成本低。有的公安机关为平息事态,介入案件早,为维护社会治安,震慑教育他人,而将本应属于自诉的案件立为公诉案件。

    第三,当事人取证难,法院立案要求高,也致使一些被害人选择公诉程序而放弃自诉。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维护司法公正,笔者建议:首先,应规范明确自诉案件范围。笔者建议仍采用列举法,将刑法第四、第五两章中可以列为自诉案件范围的罪名列举出来,便于实践中掌握和操作。此外,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增加规定,对自诉范围的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即使因需要侦查等原因而进入公诉程序后,在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的前提下,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应充分征求被害人意见,是否要求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明确表求放弃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那么公诉机关对该案件应作不诉处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的审理过程,如被害人参加诉讼,被告人坦白认罪的,亦应规定被害人与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同意调解及和解的权利,如经法院调解,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法院应予准许,公诉机关应撤回起诉,以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应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同时,应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管辖权,严把立案关,制定相关措施,查纠违法立案的责任人,以有效遏制刑事自诉案件公诉化不断上升的势头,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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