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义市堤东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
法定代表人焦俊卿,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焕霞,巩义市西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巩义市西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占军,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米河镇。
被告杨保才,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米河镇刘源沟村。
原告巩义市堤东耐火材料厂因与被告马占军、杨保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巩义市堤东耐火材料厂于200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巩义市堤东耐火材料厂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堤东耐火材料厂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堤东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巩义市堤东耐火材料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晓 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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