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索要欠款理所应当,但采取方式不当就可能适得其反。9月1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索款不当而“获得”刑罚的案件,被告人张建峰因犯下敲诈勒索罪,结果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今年38岁的张建峰,系登封市唐庄乡的一位农民。早在2001年4月,他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3月,张建峰来到本乡一家铁矿石场打工。其间,矿长李某欠其工资400元一直未付。张建峰虽然多次向李某讨要,遗憾的是一直未果。为了索回这笔欠款,2009年3月的一天,张建峰使用货车堵住李某的铁矿石场进出道路,并向其敲诈铁矿石12吨,以此逼迫李某还款。后经鉴定,12吨铁矿石价值2880元。案发后,张建峰将全部敲诈所得款退还给了被害人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且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