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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岁老母状告小儿子 儿子委屈称无有不孝行为

一套房子引发的战争在调解中落下帷幕

  发布时间:2010-08-31 09:22:24


    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对一套80多平米的住房处置。协议签订四年后,近百岁的老母亲却将协议的另一方,自己的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解除该协议。面对母亲的起诉,小儿子辩称自己在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期间内一直尽赡养义务,并无不孝的行为。一场因为房子引发纠纷历经两年时间,最终在8月30日通过法院的调解尘埃落定。

    虽然已经年过95岁,但于老太太还是精神矍铄的在律师的陪同下参加了法院的调解。据于老太太讲,2004年的时候她和已故的丈夫共同得到了单位分配的一套80多平米的福利住房。考虑到小儿子于强(化名)离婚后尚未再婚,而且又是家里最小的孩子,于是在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于老太太决定将这套房子赠给于强。2004年4月份的一天,于老太太将五个子女召集起来,与小儿子立下了一份《关于我的新房买断、使用、归属等问题字据》,即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其中明确指出,新房由于强独资买断,新房落成后于强和于老太太搬进去住在一起,而且只要于老太太健在一日就要使用一天,同时规定允许其他的子女在新房中随时陪于老太太同吃同住享受天伦之乐。

    2005年11月新房落成后,于老太太和于强一家搬进新房居住,可是于老太太说在她与于强共同生活的一年多时间里,于强违背字据中的约定,不仅经常和她生气、吵架,逼迫她将房屋的产权进行转移,而且还阻止其他子女对她的陪伴和照顾。于老太太说,她虽然不断的对于强进行劝解和说服,但于强始终置之不理,她感到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故而一纸诉状将小儿子于强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她与于强之间所达成的这个附条件赠与协议,同时要求于强停止对于房屋的占有,使自己的生活恢复正常。

    面对母亲的指责,年近四十的于强显得很是无奈。他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称,母亲起诉状所说有些事情并不属实,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他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并无不孝的事实根据,而且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和睦相处。对于该套房产,于强称这是他独自购买的,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只要母亲同意,他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并尽赡养义务。当然,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为平息家庭矛盾,使家人和睦相处,保证母亲的身心健康,他也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但是要求母亲返还自己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共计15万余元,同时要补偿房屋升值差价的15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于强依法请求法院对该套房屋予以估价,股价结果显示房屋升值差价为16万元左右。

    “对于这种牵扯到家庭和睦的案件,我们都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毕竟都是一家人,将来还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大家坐在一起达成一个调解协议,有利于家庭以后的和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水法院依法主持调解,承办法官这样说。通过法院的调解,于老太太和于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2004年4月双方签订的《关于我的新房买断、使用、归属等问题字据》;于老太太在支付给于强购房款、装修款、房屋升值款共计25万元后,于强搬离该房屋,该房屋归属于老太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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