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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院沟通协调很必要

  发布时间:2010-08-30 16:02:21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新举措:郑州中院将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承办人、业务庭长应与基层法院业务庭长、分管副院长交换意见;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中院业务庭长应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凡经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二审拟改判或发回重审,可邀请一审法院分管副院长或庭长旁听审判长联席会议。

    笔者认为,像郑州中院这样在一审、二审法院间办案加强沟通协调,是顺应审判工作规律的体现,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朝着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一次更高层次的迈进。

    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不仅要严格运用法律思维办案,而且要灵活运用政治思维办案,只有两方面的完美结合才能最终获取定纷止争和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在一些地方,上下两级法院存在着“各自为政”的现象,审判的监督与被监督脱节,二审动辄发回改判,一审无奈坚持己见,当事人在两级法院之间进行反反复复的诉讼“拉锯战”。这样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而且造成了当事人的讼累,有违“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就基本的司法统一而言,一审法院的裁判不能说不会出现错误,但应当肯定的是,一审裁判同样是承办法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推理、公序良俗、社会正义等规则进行综合权衡处理的结果,尤其是经过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裁判,可以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应当受到二审法院的尊重。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其法定权限和职责,但不能纯粹按自己对案情的把握和法律的理解随意发回改判。而有了像郑州中院这样上下审级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二审法院认真倾听一审法官的裁判初衷和缘由,会恰到好处的双向弥补并起到良性互动的作用。当然,对于一审确实错误的裁判,两级法院在辨明是非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应依法坚决予以纠正。

    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错综复杂的特殊时期,正确及时处理好每一起案件,需要尽可能全面把握和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相信强化一、二审法院的沟通和协调,有的放矢的监督指导,集思广益的公正审理,合法与合理有机统一的裁判结果,会赢得人民群众更高的满意率和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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