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往往会干出有理变无理的事来,这话一点也不假。8月30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的一起因工资引发纠纷,继而被告人又将被害人的汽车烧毁的案件正是如此。
2009年10月28日4时左右,被告人聂小晓干完活后,找经管工资结算的林总管领工资,因其对一笔扣发的工资有疑义而与林总管发生争执。此后,认为自己受了欺负的聂小晓遂起意报复林某之意。半小时后,他找来铁链索将员工和林某的房门锁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把林某停放在一商店门前的面包车点燃,大火将面包车烧得只剩下铁骨架。经鉴定,被其毁坏的车辆价值26800余元。
在公安机关对此案侦查过程中,感到无处躲藏的被告人聂小晓于一个星期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案起诉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聂小晓一次性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小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聂小晓投案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判处被告人聂小晓有期徒刑3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