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的哥廷根,有一条街道为椰林大道,这条道路名字的由来,是为纪念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冯•椰林。重读椰林教授的演讲稿《为权利而斗争》,不禁感慨万千,比较时下民众诉讼感情的高涨,社会转型期矛盾的激化并非根本原因,人天生而具有的法感情才是诉讼的脊梁。
法感情,即是指个人对法所赋予的情感,其包括对待权利与义务的态度、实现个人权利的法制意识等诸多方面,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法感情与生俱来,其与个人生存所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相一致,也根源于对财产的占有欲。无论原始的人,还是现代的人,在自然界得以生存要以占有资源为基础,法感情的根基即在于此。原始状态下的人们依靠暴力与掠夺达到占有的目的,为保护财产不受侵犯,人们采取武力抵抗的方式。文明状态下,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保护的途径就是依赖于社会的规则与秩序。在法的起源一节里,椰林概括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诉讼即为斗争的方式,通过合法争辩达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目的,此时的法律被冠以“武器”的称谓,法律就是和平状态下斗争的工具。
民众诉讼的热情程度是国家法治发展进度的衡量,人们愿意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对法治化国家体制的信任。无论大小纠纷,动辄选择诉讼解决,虽然在很多时候是一种冲动,但也折射出国民对自身权利的重视程度。此种重视得益于法感情的升温,法感情已经被上升为人的自尊,“即诉讼对他而言,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亦或放弃人格这一问题”。诉讼成本的高昂与繁琐是诉讼的天然属性决定,无论怎么简化,其相对于自身权利来说,都要经历到法律考验的过程。诉讼的争辩过程是对原有事实的还原,而耗费法官时间与精力的关键环节也在于对事实的认定。“诉讼癖,自以为是令人头疼的人,纠纷好事者,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恐怕比对方高)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椰林教授以理性的分析,把诉讼的法感情超越于物质之外,甚至凌驾于所争取的利益之上,而上升到尊严与人格的高度。法感情所涵盖的内容宽泛而具体,它由人类的尊严与人格而起步,涉及到权益相争夺的危急感,侵犯权利等于糟蹋人格,放弃权利等于自我堕落。
椰林教授把为权利而斗争当作是个人的义务,同时这种义务也是对自我人格、对法感情的义务。选择诉讼进行自我保护与救济是履行义务之必须,“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法感情挺起了民众诉讼的脊梁,也是大众人格得以复苏的表现,法感情的强烈表现已经预示着国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