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一起持刀绑架他人,向其家人索要赎金35万,事败后潜逃,两年之后被异地警方抓获归案,落网领刑。8月2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绑架案,判决被告人刘某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今年27岁的刘某亮,是新郑市一农民,两年前他与所谓的好朋友一起干的一件事,也许会让他后悔一辈子。
2007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亮伙同王某涛、王某、冯某某、王某立(四人均已判刑)预谋绑架新郑市某镇一富商郑某某勒索钱财。后王某涛、冯某某、王某去郑州购置了刀具、黑布、手套、鞋子等作案工具,王某立购置了钢管和绳子,冯某某、王某立、王某涛到离家50公里远的新郑市某镇一山村选择了一处藏匿被害人的窑洞。经多次守候,2007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刘某亮伙同王某涛、冯某某事先在郑某某回村必经路上放上石头和树枝,等郑某某路过下车清理时,刘某亮等人手里拿着刀,头戴黑头套,用刀逼着郑某某,将其按倒用绳子捆紧后,用胶带封住嘴,用灰布裹住头,然后将其抬到车上,因郑某某动了一下,背部被捅成轻微伤,后三人驾驶郑某某的车将其带至事前找好的窑洞内,并将郑某某的5940余元现金劫走,后刘某亮、王某涛、冯某某与王某立使用暴力逼迫郑某某向其家属打电话索要350000元现金。当日下午,王某(已判刑)在得知王某立、王某涛等人将郑某某绑架后,帮助其到郑某某所在乡镇的派出所打探信息,并于当日下午伙同王某立去与郑某某家人商量的接钱地点踩点、接钱。当晚,王某涛、王某、王某龙、冯某某、王某立被警方抓获。6月25日晚上20时许,看人的刘某亮听见山洞外有警笛声,就以为是警方来抓他,就扔下郑某某跑了。郑某某见没人看守了,就挣脱绳子,跑到附近村里报警。2010年2月26日,被网上通缉的刘某亮在江苏省江阴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亮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使用暴力绑架他人造成轻微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亮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亮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亮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