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无法按时还款,于是委托一家公司代为托管,却不料自己的信用卡因此被大量透支产生不良记录而被银行冻结。郑州市民吴先生在与该公司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这家公司起诉到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8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吴先生称,2008年11月24日,因为自己信用卡透支后无力还款,吴先生遂与河南A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信用卡托管协议》,协议约定吴先生的信用卡原信用额度2万元由A公司托管,A公司要保证吴先生的信用卡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消费记录。协议期限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11月23日,吴先生缴纳1200元的服务费。协议签订后的2009年9月,吴先生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银行冻结,而冻结的原因则是由于A公司经常大额透支自己的信用卡所致。于是,吴先生多次找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协商,在协商的同时吴先生发现李某已经重新组建了河南B投资担保公司,之前的A公司已经停止信用卡托管业务。由于吴先生多次理论没有结果,为了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吴先生一纸诉状将B公司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违约金及误工费共计42000元。
庭审之时,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李某辩称,吴先生在利用非法手段套取个人信用卡现金后无力偿还,委托A公司以正常合法行为偿还信用卡所欠金额,以此掩盖非法套现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而双方所签订的《信用卡托管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同时,虽然吴先生证据中的《信用卡托管协议》上又加盖了B公司的印章,但李某说章虽然是B公司的,但却不是自己盖上的,而且上面也没有注明盖章的批注,故而对该证据持怀疑态度。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吴先生是与A公司签订的《信用卡托管协议》,虽然被告B公司在协议期限将至时在协议上加盖了B公司的印章,但双方并没有因此预定B公司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最终,由于被告主体不适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虽然我们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还是要提醒市民注意,对于信用卡来说,银行都有规定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所以在认为自己可能无法按时偿还所透支的金额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大量透支,更不要随意托管,以防止不良记录的产生。”承办法官宣判后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