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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带报案人抓贼出车祸 报案人状告民警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25 15:12:34


    警察载着报案人去缉拿嫌疑犯时,不料与一辆私家车相撞,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报案人多处骨折。事后,报案人接受两次手术,但第二次医疗费用却没有人支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将与此事件有关的一干人等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2万余元。8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5日,杨明向往常一样经营着自己的面摊。由于杨明本人老实勤快,为人厚道,尤其是他做的热干面手艺是一绝,自然来光顾的顾客如云。11月5日那天因为人太多,自然照顾不周的地方,有五位坐在一起的顾客,对其服务相当不满意,就耍赖不给钱。杨明就对其中一位说“老板,我这是小本买卖,这次是我们照顾不周,但你就看在这面的味道好的份上,把面钱给了吧!要不然你们跟吃霸王餐有什么区别啊?”只见那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掐住杨明的脖子说:“我们哥几个今天就吃霸王餐了,你想怎么着吧?”杨明的伙计见状就来帮老板,你一言我一语的,单打变成群殴了。随后,杨明就报了警。

    在附近执勤民警刘军接到了110中心的指令,前往事故现场。年轻气盛的刘军听杨明说那帮人刚刚逃走,就让杨明坐上自己的摩托车去追堵那五人。刘军一路上开着警笛,以为应该是畅通无阻,谁料到在棉纺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途中,突然闯出一辆私家车,刘军来不及刹车就“砰”地一声撞到张雨驾驶的私家车上去了。杨明被抛出数米致使多处骨折,刘军也受到很严重的擦伤。交巡警火速赶往现场并认定这起交通事故,认定张雨和刘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明不承担任何责任。杨明曾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按照民事调解处理了这一事故。2010年1月期间,杨明因二次手术(内固定取出)再次入住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费等各种费用,都无人支付。杨明认为仍是上次事故留下来的旧伤,理应刘军和张雨支付,又因为刘军是执勤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他所在单位郑州某支队负责。

    在事故调查中查明张雨驾驶的私家车是其哥哥张飞的车,张飞也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一定的责任。张飞给自己的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明将郑州某支队、车主张飞、肇事司机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飞给自己的车投了保,在事故发生之时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予以赔偿。本案中刘军驾驶摩托车出警属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应由刘军所在单位郑州市公安局郑州某支队承担。该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张雨和刘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原告杨明的人身损害,由被告张雨和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州某支队应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飞为机动车的实际车主,其将该机动车出借给被告张雨的行为并无过错,故被告张飞对原告杨明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8月25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杨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邮寄费,合计13000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明10000元,由被告郑州某支队和被告张雨各赔偿原告杨明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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