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阻止饮酒的朋友驾驶自己的摩托车,结果酿成了惨剧失去了朋友,自己受了伤,又被朋友的两个儿子、母亲和妻子告上法庭。2010年8月2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冠西赔偿原告阴飞鹏(化名)等4人被扶养人生活费1411.8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原告阴飞鹏的父亲阴某与被告赵冠西本是很好的朋友。2009年9月27日中午,阴某在被告赵冠西家中与被告和被告冠西的父亲赵卫国三人一块喝酒。酒后阴某要求驾驶被告赵冠西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赵冠西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由阴某驾驶摩托车,赵冠西与其妹赵某坐在摩托车后沿村道行驶,在与另一村交界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苌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阴某当场死亡,赵冠西、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系因阴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且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苌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造成的,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苌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冠西、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四原告诉苌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要求赔偿,法院调解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赔偿四原告丧葬费12408元,死亡赔偿金96139元,精神损失4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阴某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赵冠西在明知阴某酒后不具备驾驶能力,在阴某要求驾驶其摩托车时未能有效阻止,对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负40%的民事赔偿责任。阴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经全额赔偿,因此,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四原告的损失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2823.73元,被告赵冠西应赔偿其40%,即1411.87元。此事故造成阴某死亡,给其家人精神造成损害,综合分析侵权人赵冠西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在另一案件中已经赔付的数额,酌定被告赵冠西再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