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法院自去年9月尝试缓刑案件会见制度,特别是在今年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活动以来,该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内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缓刑案件会见的范围,一是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犯罪的判缓案件;二是本地区有较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判缓案件;三是民生相关的判缓案件尝试缓刑会见制度。
二、缓刑案件的具体做法:一是在宣判时,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对被告人进行宣判会见,在会见时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在校学生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家属到场;三是对重点案件、院长、副院长等在被告缓刑期间可根据案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后续会见;四是对一般缓刑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庭长、承办法官参照本制度进行宣判会见,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缓刑的教育挽救感化作用。
三、会见时阐述的内容:一是重点对送达给被告的缓刑告知书的相关内容进行释明,告知其定罪量刑的法定理由;二是分析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帮助罪犯深刻认识犯罪根源及给个人、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督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指出改造途径,争取早日重新回归社会;三是严肃告诫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应当注意、容易误解和忽略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帮助缓刑犯清醒地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教育挽救的意愿,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截止目前,该院院长、分管刑事副院长对5起社会较为关注的缓刑案件进行了宣判会见,刑庭庭长、刑庭法官对其他89起判处缓刑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会见,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缓刑会见人员表示,通过缓刑会见,让其深刻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更坚定了好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经过回访部分缓刑犯所在的单位或基层村组织,均反映了缓刑犯融入社会后踏实工作、积极进取、乐观向上、乐于助人的工作和生活表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缓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