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
原告张某和被告伍某均为某村农民。2009年6月17日,双方各自驾驶农用车装运煤炭,在土路上发生碰撞,各自都有受伤。2009年8月27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伍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1940元。2009年10月2日,伍某提起反诉,称2009年6月17日与张某发生车祸受伤,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2260.18元。
在诉讼中,张某提供了在某个体诊所住院医治的病案、处方、发票,但经质证被认定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不符,未被采信;伍某则提供了在大方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何涛收到伍某医药费2200元的收条一张,经质证被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被采信。
2、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伍某的农用车碰撞,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对对方的损失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张某在诉讼中提供的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赔偿依据采用,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而被告伍某提供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署名“何涛”的收条,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伍某治疗的事实,故对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伍某的反诉请求。诉讼费200元和反诉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3、评析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攻击和防御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提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本诉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伍某的农用车撞伤和治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比如病历、医生开具的处方、发票等等。于此同时伍某作为反诉原告,也应就其被撞伤的事实和治病花销承担证明责任。事实上双方当事人都不同程度地出示了一些证据,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审核证据材料。主要考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证据材料才能为定案的依据。张某提供的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相互矛盾,不具有客观性。伍某提供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署名“何涛”的收条,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伍某治疗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张某和伍某提供的证据材料都因不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而不被采信,因此他们主张的事实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