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朱某罚金1000元。
今年25岁的朱某是巩义市人,本来在新郑一家工厂打工,就因一念之差,使其误入歧途。
2009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打工后在外乘凉的朱某,返回厂区时在一家煤矿餐厅南门楼梯下看到一辆没有上锁的英克莱电动车,观察到四周无人后,竟起了占有电动车的念头,就将该车推走,当其行至煤矿门口时,被保安发现。朱某以车钥匙忘在澡塘衣柜为由,把自己的身份证押在保安处,借口拿钥匙,趁机逃跑。令朱某没想到的是,半年后即2010年3月27日其被郑州市公安局在打击犯罪行动中抓获。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英克莱电动车价值16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朱某未遂的犯罪事实与情节,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