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售假币案,判决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今年36岁的冯某是新郑市民与今年43岁的唐河市民刘某,在一次偶然的生意当中结识,共同的求财心切,使二人选择了不当的途径。
2008年4月,冯某经刘某介绍在郑州市一美发店处以真币8000元购买一安徽人的假币38 000元,冯某分给刘某假币2000元作为中介酬谢费,将剩余的36 000元假币放在自家存放。2010年4月19日上午,刘某、冯某携带36 000假币在新郑市某镇107国道与升达大学路口处准备出售时,因遇到警方排查安全车辆,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刘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予以持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