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治安处罚行政案件公开宣判,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原告李娇作出的治安处罚显示公正被依法判决变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22日下午16时许,因第三人马利娟家的狗跑到原告李娇家,原告李娇遂让第三人马利娟将狗从其家里撵出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第三人马利娟将原告李娇推倒在地,并朝其脸上打了一下,原告李娇揪住第三人马利娟的头发不松,第三人马利娟又朝原告胳膊上咬了一下,后两人被他人劝开。第三人马利娟回家后告诉了其母亲孙社鹏和父亲马连营,孙社鹏跑到原告家门口并用石头砸原告大门,引起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致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所受伤害为轻微伤。被告登封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经调查取证,分别对孙社鹏和马连营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原告李娇作出行政拘留8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李娇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郑州市公安局维持了登封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后李娇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登封市公安局受理案件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其提交的事实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马利娟及其母亲孙杜鹏、父亲马连营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虽然被告对孙社鹏及马连营作出了治安处罚,但综观本案,原告李娇在案件当中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较轻,被告对其作出拘留8日并处罚200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遂依法作出了将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原告李娇作出的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变更为对李娇拘留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