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的婴儿6个月了,由于奶水不好,本想买些催乳药,结果服药后发现是回乳药,而药房负责人却说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因与药房协商未果,便把药房负责人告上了法庭。
刘女士称自己生完孩子后,身体一直很弱,孩子6个月大了,为了使孩子健康成长,她想用母乳一直喂养,但自己的奶水不好,她就想到去药房买些催乳药。结果竟发现自己服用的2元钱的催乳药实际上是回乳药,称是药房疏忽拿错药了,给自己和孩子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后与药房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药房双倍退还刘女士买药费4元钱,经济损失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药房负责人作为被告辩称,药房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营业执照,该药房并非是被告个人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作为药房的负责人,即使原告称在他们药房买过药,那药房对卖出的药也应该有记录,并且原告手中应该有买药条子,但双方都没有相关记录和证明,药房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在其诉讼中陈述自己是到被告的药房内购买催乳药,但是根据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证明该药房并非被告个人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是该药房的负责人而非业主。即使原告到该药房购药的事实存在,被告个人也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8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