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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费用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0-08-17 10:14:01


    身为办理学生毕业等证件的工作人员,居然利用职务之便,将办证费用16万余元占为己有后逃匿。8月1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兵有期徒刑六年。

    王小兵原系登封市某武术学校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法院查明,2004年5月至2009年4月,他在本校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其分管办理学生毕业证、结业证、学生证的职务便利,将办理的2313本毕业证(每本50元)、209本结业证(每本10元)、15373本学生证(每本3元)所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共计163497.7元现金占为己有后逃匿。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0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杭州火车站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在负责办证的初期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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