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王彦芝在工作期间连续盗窃同一住室的工友,2010年7月25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王彦芝在登封市东金店乡尤兰村郑煤集团白坪煤业有限公司其宿舍内,将同宿舍时某柜子内的30000元现金盗走;2009年3月某日晚,被告人王彦芝又在其宿舍内,将时某柜子内的1000元;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王彦芝在其宿舍内,将时某柜子内的2600元现金盗走;200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王彦芝在其宿舍内,将陈某衣柜内的9300元现金盗走(已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彦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王彦芝案发后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掌握其盗窃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坦白交待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其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