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经理焦改成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侵占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焦改成身为登封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经理,将在李某项目部先后领取的23万余元工程款(其中3.8万元为车辆抵款)交回公司5万元后,其余18万元占为己有;2006年4月,被告人焦改成将在登封市少林武术专修院先后领取的15万元工程款交回公司9万元后,余款6万元占为己有;2006年6月,被告人焦改成将在洛阳明安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先后领取的21万余元工程款交回公司13万元后,余款8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改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焦改成案发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