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时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20岁的时某,是新郑市一农民。打工回家休息一段后,竟然暗生邪念,想发不义之财,打起了左邻右舍的主意。
2010年1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时某趁左邻被害人时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到其家中,在其卧室床上褥子下面,窃取现金4000元。
2010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实行人时某趁右舍被害人时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入院,将时某卧室柜子撬开,窃取现金10000元。受害人报警后案发,时某落入法网,赃款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时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