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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提前抽资散伙,前期劳务费由谁来支付?

  发布时间:2010-08-16 10:18:36


    两方合伙人合伙办信鸽比赛,由于管理的疏忽造成财务亏损,入不敷出,其中一方股东赵成辉要求退股,但在退股后信鸽比赛如期举行,但不如人意的是信鸽比赛并没有太成功,赵成辉知道信鸽比赛举办后要求另一方支付酬劳10余万元,另一方说赵成辉已经提前退股不应支付,双方就劳动酬劳争议对簿公堂。8月1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份,祥泰公司正在筹建经营郑州举办的2008年首届赛鸽公棚,依照河南省信鸽协会的要求,经营赛鸽公棚的单位必须提供质量担保,于是江山公司出面自愿为其债务提供经济担保。因经营赛鸽公棚需要非常高的技术含量,再加上要有在赛鸽界名气大、信誉好的人到全国各地去征集鸽子,否则,公棚无法经营下去。因此,被告祥泰公司的董事长何启华就聘请了在赛鸽界交际广、信誉好的安阳市信鸽协会副主席,即赵成辉为其举办公棚赛提供劳务,待2008年信鸽比赛结束后,其付给赵成辉劳务费150000元,协议达成后,祥泰公司为扩大翔和公棚的影响,就为赵成辉印发了名片和宣传页,称赵成辉是其“祥泰公棚”的总经理,公棚建成后,赵成辉就到全国各地奔波,为祥泰公司征集参赛信鸽。

    后来,赵成辉本人见这次活动规模巨大,有利可图,也提供了74000元的股金入伙这次比赛,赵成辉也就成为本次赛鸽活动中的股东之一。后因赛鸽的管理的疏忽造成财务亏损,入不敷出,赵成辉就向何启华提出退股的要求。何启华曾经苦言相劝,希望大家一起共度难关,因为赛鸽的前景还不错,只要渡过这次难关,说不定就有更大的利润可图。但是赵成辉说家里急需这笔钱,希望祥泰公司尽快把入股的钱归还给他。2008年6月,何启华为了摆脱赵成辉的纠缠,就从祥泰公司的财务里拨出74000退还给赵成辉,与此同时,祥泰公司公开宣布双方的合作关系解除。

    后来,祥泰公司举行的赛鸽活动也不是很成功。赵成辉认为既然结束了此次信鸽比赛,而且他本人也完成了祥泰公司的委托事务。祥泰公司应该按照当初的协议支付给他150 000。但是除了期间,领取了部分劳务费约23 000元(以收据为准),但剩余的劳务费多次催要,祥泰公司拒不支付。后来,赵成辉找河南省信鸽协会、郑州市信鸽协会调解。原告赵成辉自己认为调解意见为:赵成辉的劳务费适当减少后,该劳务费由祥泰公司补发。但是,经过协调后,祥泰公司仍旧不支付剩余劳务费。当初是江山公司对2008年首届郑州祥泰公棚赛提供经济担保,现在遇到这种情况,江山公司理所应当负一定的责任。所以赵成辉将祥泰公司和江山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其劳动报酬100000元。

    被告祥泰公司、被告江山公司辩称:被告祥泰公司是赵成祥与何启华的法定代表人顾正北的合伙企业,原告赵成辉提供了74000元作为入伙的股金,他本人就是股东之一,双方是合作伙伴不存在雇佣劳务关系。后因双方不能经营,原告提出退股、双方已经散伙,也就不存在什么劳务经济纠纷,而且支付给原告的23000元并不是所谓的劳务费,而是鸽友们预先支付的鸽子饲料钱;被告江山公司只是为比赛提供担保,不是为企业提供担保,起诉该公司没有事实、法律根据。综上,二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均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00 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二七法院不予支持。

    8月16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成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赵成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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