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24岁的胡某是新郑市一农民。2008年8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4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
2010年5月31日,胡某前妻薛某给河南电视台八套百姓调解栏目组打电话,让栏目组解决其儿子上学的事。2010年6月1日11时许,薛某带领栏目组的调解员三人以及当地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到新郑市薛店镇小庄其前夫胡某家,栏目组的许某给其和胡某进行调解,调解时,胡某追打薛某,民警李某、杜某、赵某赶上前进行制止,胡某使用钢叉对三民警进行威胁,并辱骂和欧打民警,致使民警李某、杜某、赵某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杜某、赵某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被告人胡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胡某辩称没有威胁和殴打民警,因有诸多证人证言证实,其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