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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下车死亡案调解成功 家属获赔二十三万五

  发布时间:2010-08-11 10:58:29


    薛老汉在下公交车时受伤死亡后。其家属王某将车主、公交公司、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几方在法庭上争执激烈,都不愿意赔偿。8月9日,在法院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此案终于调解成功。

    薛老汉是尉氏县人,家中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年。2008年下半年,薛老汉来到郑州打工,希望能挣点钱贴补家用。2009年6月5日晚上八点左右,崔某佣司机梁某驾驶豫A38407宇通牌客车,在行驶到郑州市江山路黄河浮桥路口南约200米郑电河务线171号线杆处时,车上乘客薛某要求下车,梁某减速准备停车,车尚未停稳,梁某打开门,薛某下车后被车带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不负事故责任。司机梁某于2009年8月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已刑满释放。据了解,16路公交车的承租人是崔某。该车在中国人保公司某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5日,崔某与公交五公司签订公共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崔某赁豫A38407宇通牌客车,租赁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5日。2009年3月底,公交五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豫A38407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

    7月16日,在惠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四方在赔偿问题上打起了“口水仗”,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在开庭后,案件的主审法官陈法官认为此案还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坚持不屑的做双方的工作。陈法官跟他们谈心,将心比心,无论怎样,一个好好的大活人就这样死了,家属情绪不激动是不可能的。试想想,如果是自己的亲属遭遇这种情况,你们会怎么做?薛老汉家是农村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一家人悲悲戚戚的,没了顶梁柱看着都让人心酸。车主崔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听过陈法官的话后,一致表态说,陈法官,别说了。我们尽最大的可能赔偿。在双方经过协商后终于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崔某、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支公司共赔偿王某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35000元。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支公司承担其中的160000元赔偿款;崔某、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承担下余的75000元赔偿款,扣除已经赔付的35000元。

    崔某、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不得就此事故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支公司主张任何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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