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下乡,服务农村,推动农村村民致富本是件好事,可到了收益的时候为什么合同却成了一张废纸?7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养殖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以科技下乡带动群众致富为宣传,向农村居民推广大雁养殖的方法和技术,并且极力扩大养殖效益,淡化投资风险,为了取得养殖户的信任同其鉴订农民专业合作社雁蛋回收合同,景某是其中的养殖户之一,受被告宣传的影响,2009年1月17日景某与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雁蛋回收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景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购买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雁苗14组,后又买了3组,共计17组,每组300元,共计5100元。
经过八个月的饲养投入饲料上万元。产蛋后,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从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4月19日共向景某回收雁蛋885个,按合同约定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应支付景某8850元,后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没有按照与景某签订的雁蛋回收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经景某多次讨要,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明确表示仅支付景某少量费用想了结此事,因景某对该项养殖投资约3万元,加之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告不按约回收,景某已无法进行养殖,且损失严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景某将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与其之间2009年1月17日签订的雁蛋回收合同,由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景某雁蛋款8850元及损失7150元,两项共计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雁蛋回收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且该协议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4月19日,被告分六次向原告回收雁蛋共计885个,每个1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入库单为凭,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雁蛋款8850元。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未向原告支付雁蛋款8850元的行为,己构成对原告的违约。因其违约的行为造成原告饲养的大雁没有市场需求,剩余雁蛋无人回收,被告的违约后果造成原告投资成本不能回收,投资利益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雁蛋回收款885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赔偿715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未提供受损失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登封市会发养殖专业合作社应支付原告景某雁蛋款人民币88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