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太在医院做完手术后,恢复较好即将出院,却因在病房厕所中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协商未果,便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
据原告诉称,丁老太因患有下肢静脉功能不全于2009年4月到医院住院手术,手术前身体较好,手术也很成功,术后身体恢复较好。但一家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将要接老人出院的那天晚上,老人却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4月28日,是丁老太要出院的日子。当日早晨丁老太一人去所在病房上厕所,进厕所后摔倒昏迷,经医生发现后医院立即进行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4月29日晚上10点不幸去世。原告认为被告所设计和安装的病房厕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建设部对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才造成原告的母亲在被告厕所死亡。原告曾前去被告医务处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其母亲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000元。
医院辩称,丁老太太之所以遭受损害,是因为原告家人未尽陪护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刚做完手术后,医院已在长期医嘱中告知家属陪护一人,对原告做好护理,就是考虑到患者的年事已高,做了手术行走不便,才让家属留院照顾,而事发当日,无家属照顾,值班医生采取突发事件紧急预案进行抢救;另外,医院已尽到合理限制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厕所内有防滑地面,病人的摔倒是因自身的疾病和失误造成的,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院保障设施无因果关系,病房早在丁老太太死亡之前就已建成,故原告所说的标准不适用。
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丁老太太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被告作为医院不仅应履行治疗疾病的义务,还应为患者提供完好安全的相关服务设施,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病人在被告厕所内因故摔倒,被告未按照要求在厕所大便器旁安装“助力拉手”,故能够认定被告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在长期医嘱载明了需陪护的情况,患者家属未留院陪护照顾,致使死者独自一人在上厕所过程中摔倒,且患者所患疾病亦有其发展过程。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方对其死亡承担90%的责任,被告承担10%的责任。
8月10日,二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60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