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帮朋友去给摩托车加油,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悲伤父母认为车主有责将其诉至庭,法院判车主也担责。8月10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处车主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害人父母九千九百一十八元九角。
李启祥、康新峰均系巩义市夹津口镇人。康新峰与李启祥的儿子李海是朋友,且二人关系不错。2009年5月17日康新峰和李海一同外出,傍晚7点30分,二人一起回到李海家。刚进家门,李启祥便叫儿子去给摩托车加油,李海称自己很累想推到父亲的这个差事,没想到康新峰一把拿过李启祥递来的摩托车钥匙和钱,说:“我去吧,好久没骑车了,我去过过瘾,叫他在家歇着吧,一会儿就回来了。”李启祥见状也没用推辞,只是埋怨了儿子几句便不再说什么了。
康新峰骑着李启祥的无号牌摩托车沿S23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涉村镇石井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康新峰受伤,两车受损康新峰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5月26日死亡。巩义市交警大队认定事故系周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按交通规则超重行驶,且遇相对方向有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康新峰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周某驾驶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已赔偿康新峰父母十五万余元,但其父母认为此事与李启祥也有一定得关系,他对车辆管理不善也是造成康新峰死亡的原因之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启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为二原告诉被告未妥善管理车辆造成原告之子死亡成立,予以支持,结合李启祥的过错程度,应承担原告损失的20%,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