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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付薪"打黑、恶意欠薪入罪问题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0-08-06 15:15:07


    118名湖北农民工在陕西临潼讨薪遭殴打的事件还未了结,广东江门再次出现讨薪者被打的新闻:7月28日,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的30多名工人来到该公司项目部,要求老板发放拖欠已久的工资。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老板在带来工钱的同时,也纠集了二三十个全身都有文身的打手,讨薪工人只有经过他们的“拳头风暴”之后才能拿到工钱,部分“讨薪积极工人”还要额外遭遇被围殴的命运。(8月4日《广州日报》)

    此新闻一出,8月5日的新华每日电讯立即发表文章,认为应将"暴力付薪"的老板列入打黑范畴,并再次提到了恶意欠薪入罪的问题。

    列入“打黑”黑名单,规定“恶意欠薪罪”,这些强烈的呼声无不表现出对黑心老板的愤慨,对讨薪弱势群体的同情,但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却有着法律层面的思考。

    欠了工钱非但不给,还对工人兄弟们拳脚相加,这种恶劣的行为,是对依法治国的公然挑战。二三十个打手,全身都有文身,这些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黑社会。但是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有刑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还从组织性特征、经济性特征、社会政治背景特征、暴力破坏及反社会秩序行为特征四个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规定。"暴力付薪"的老板是否应该列入打黑范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认定,否则会产生打击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与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的。

    另外,将恶意欠薪入罪一直是这段时间的一个热门话题,群众呼声很大。将一种行为入罪是一个立法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需要全面的论证、考察。

    首先,对“恶意”这个主观心态的认定存在操作上的困难,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其次,还要考虑一个法律效益的问题,发动刑罚需要一定的成本,而刑罚的资源又是有限的;最后,刑罚毕竟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一定要保持其最后性的特征,也就是说要解决好刑罚和其他非刑罚手段之间的分工,可以用非刑罚手段比如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解决的问题就不能动辄抬出刑罚来处理。

    其实,对于恶意欠薪问题,我们是有法可依的:第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第二,劳动者还可就欠薪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判决生效后,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如果拒不执行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些规定从时间和空间上织就了一张严密的解决欠薪问题的法律保障网,我想,欠缺的还是执行力度的问题。

    总之,“恶意欠薪”应该只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时代性突出问题,背后因素是多方面的,归根结底还是一种信用的缺失,对付这个顽疾需要多方面的力量,当务之急,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严格执法,而不能一股脑地把重任“压”在刑罚这个本应最后上阵的法治斗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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