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同一案件中共同犯罪的两名被告人,一个在犯罪现场被抓,一个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长期躲在外地,公安机关屡抓不获,数年之后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处罚。比较二被告人所判的刑罚,逃到外地的被告人由于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处罚,所以比第一个被告人所判刑罚较轻。
我国刑法主张罪刑相一致原则,所判处的刑罚要与被告人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社会危害性、补救程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相平衡、对称,体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为此刑法规定了累犯,自首,立功,主、从犯,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细致分析,力求达到罚当其罪。
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是刑法规定的一个法定从轻情节,那么为什么要对投案自首行为从轻处罚呢?因为被告人投案自首首先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承认和悔罪,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和给被害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并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教育、改造目的,其次投案自首计算在司法成本上,犯罪分子直接归案,公安机关无需再去抓捕,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刑法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犯罪分子犯罪后逃避侦查会带来什么结果呢?首先从主观认识上,犯罪分子犯罪后逃避侦查,这意味着犯罪分子犯罪后仍然认识不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性以及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或者虽然有上述认识,但还是不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而执意逃避,这种行为其主观认识上是不正确的,不到位的,其主观恶性仍然较深,客观上其逃避行为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理应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与投案自首带来的积极后果是恰好相反的,刑法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规定了相应的从轻原则,而刑法对此种行为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这是不公平的,对于被害人来说不公平,对于执法者来说不公平,即使对于同案犯或者有相同犯罪情节的其他犯罪分子来说也不公平,没有体现刑法的罪刑相一致原则,无法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犯罪分子犯罪后逃避侦查,这无疑会让已经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感到极大的痛苦和愤慨,也无疑会给国家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浪费,而被告人却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法律也未给予其相应的加重处罚,相反,在外逃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反而比犯罪后自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犯罪分子判的轻,这会带来极坏的社会导向作用。
因此,建议将被告人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外逃的动机、目的、方式、时间长短等情节确定加重刑的性质和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