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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火之下倒汽油烧邻居车 因吵架男子付出代价三万八

  发布时间:2010-08-06 08:53:41


    今年45岁的赵某因父母跟邻居老赵吵架“吃亏”心中非常不满,醉酒后的他往邻居车上倒汽油烧车。2010年8月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赵某老家的宅基地跟老赵家相邻。2009年上半年,赵某的父母因为老家宅基地的事和老赵家吵过几次架,当时老赵的家人众多,赵某外出打工不在家。2010年2月中旬,赵某放年假回家得之此事,非常的生气,他认为老赵仗着人多故意欺负他的父母。2010年2月20日凌晨,醉酒后的赵某又想到吵架的事,越想越气,便开车来到老赵现在居住的楼下,找到老赵女婿开的银灰色长安羚羊汽车,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打火机等物烧车。车烧着后赵某驾车离开。此时在楼上休息的老赵一家人听到自家的汽车报警,赶紧下来查看,发现汽车被人点着,全家人急忙扑灭着火汽车。火灭后,老赵的女婿经过查看摄像头录像,发现烧他家汽车的人竟然是以前的邻居赵某。于是立即报案。经查验,老赵家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炸裂、汽车顶部被烧变形、车内顶蓬、汽车副驾驶车门、汽车底盘等部位被烧毁。经郑州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140元。

    赵某被抓归案后,主动赔偿老赵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得到了老赵家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赵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赵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量刑时, 法院已考虑赵某案发后已赔偿赵家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且得到赵家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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