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是家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镇的张老汉,要求分割其去世的老伴赵老太的遗产,由于两位老人系再婚,张老汉之前无儿女,两人结婚后也没有再生育,赵老太与前夫生有两女陈大华(化名)、陈小华(化名)、一子陈晓明(化名),其中两个女儿已经去世,本案的被告分别是赵老太的女婿刘强(化名)和段磊(化名),儿子陈晓明、还有外孙子及外孙女小玲、小丽、小珍、小刚(均为化名)。
赵老太与前夫陈书华(化名)于1985年离婚,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即儿子陈晓明,女儿陈大华、陈小华,离婚时儿子陈晓明由陈书华抚养,女儿陈大华、陈小华由赵老太抚养。赵老太与陈书华离婚后,1986年与原告张老汉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赵老太的女儿陈大华、陈小华随二人一起生活。
1990年大女儿陈大华与刘强登记结婚,生育了小珍、小刚。1994年小女儿陈小华与段磊结婚,生育了小玲、小丽,婚后陈小华与段磊夫妻二人在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周村和赵老太一起生活。不幸的是,陈大华、赵老太、陈小华于2002年、2005年、2006年相继去世。
由于东周村的住房被拆迁,清点登记表上显示瓦房42.5㎡,平房有70.8㎡和63.8㎡各一层,平房属新建房,2004,赵老太抽选安置房共三套,总建筑面积224.26平方米。这三套房子,段磊在庭审时称其中一套面积为94.32平方米的房子2004年分房时就转让给别人了,陈小华、赵老太都签了字,所得款项10万余元用于日常开支花了,另外两套由段磊及两个女儿居住、使用。
张老汉称赵老太留下的这三套房产全部被段磊占为己有,自己被赶出家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走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2007年自己又找了个老伴,并领了结婚证。为遗产的事情自己曾在2009年起诉过,后因被告主体不明确被驳回了起诉,现在自己再次提起了诉讼。
另外,张老汉于2000年在老鸦陈镇自家宅基地内自筹资金建住宅房一幢, 2001年领取了房产证。
2006年,社会保险中心向赵老太发放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8372.01元。庭审时,段磊称这笔钱在赵老太去世时用于办理丧葬花了,现已不存在,当时赵老太的丧事是自己和陈小华操办的,花了两万多。张老汉也承认赵老太的丧事确实是段磊和陈小华操办的,但认为这是段磊和陈小华应该做的,办丧事时刘强未到场,也没有出钱,陈大华自结婚后,就不再与赵老太及原告一起生活,平时也不管赵老太及原告的事。
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在处理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继承人赵老太于2005年死亡,赵老太的子女陈晓明、陈大华、陈小华,以及原告张老汉均是合法的继承人,因陈大华于2002年已经去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陈大华所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小珍、小刚代位继承。因陈小华在 2006年已去世,故陈小华在本案中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丈夫段磊及女儿小玲、小丽享有。
因被告段磊夫妇结婚后与赵老太长时间一起生活,并为赵老太操办了丧事,故本院认为被告段磊、陈小华夫妇对被继承人赵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对于东周村拆迁前的房子,因瓦房属赵老太的婚前财产,故对于此相关的财产赵老太有权自行处分。因平房系后来新建房,故新建的平房系张老汉、赵老太、段磊、陈小华四人的共有财产。故三套拆迁安置房部分属赵老太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属赵老太、张老汉、陈小华、段磊的共有财产。对于其中一套面积为94.32平方米的房子庭审时段磊称2004年分房时已转让,所得款项已用于日常开支,其他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足以证明该房现为赵老太遗产的相应证据,故该房在本案中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应视为赵老太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如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纠纷,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另外两套中属于赵老太的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因张老汉名下位于老鸦陈镇的房产建于2000年,当时原告张老汉与赵老太系夫妻关系,故该房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应当作为赵老太的遗产进行依法分割。
被告陈晓明虽未参加本案诉讼,但也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陈晓明应有权依法分割相应的遗产。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段磊、陈小华在赵老太生前对赵老太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陈小华应分得主要分额。考虑到原告张老汉,被告段磊、小玲、小丽的家庭生活现状,以及其他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两套拆迁安置房归被告段磊、小玲、小丽所有,位于老鸭陈镇房屋百分之八十的产权归原告张老汉所有,百分之十的产权归被告陈晓明,百分之十的产权归被告小珍、小刚共有。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情理。
对于赵老太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应当作为赵老太的遗产进行分割,段磊无权处分该笔款项,应当将该笔款拿出来在继承人之间依法分割。因涉案的房产本院已依法分割,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该笔款项中的8372.01元应归原告张老汉所有,剩余的10000元由陈大华、陈晓明各继承5000元,其中陈大华应继承的部分由小珍、小刚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