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原告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四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起拖了近五年的涉港澳台企业纠纷最终以双方握手言和彻底了结。
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宝龙公司)是一家台港澳与大陆合资企业,由宝龙地产(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与内资企业于2005年在郑州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物业管理。2005年宝龙公司开始在郑州郑东新区开发建设宝龙城市广场项目,并从2006年开始对外出售商铺。独具经济眼光的韦某某经过考察看中了宝龙城市广场良好的投资商机,他于2006年上半年预订了七套商铺,准备加盟开办一家餐饮连锁店,后于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先后与宝龙公司签订了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打算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宝龙公司七套商铺,并支付了首付款500多万元,后因故只办理了三套商铺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另外四套商铺历经三年多仍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09年初,韦某某以宝龙公司未按约定开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宝龙公司告到郑州高新区法院,法院判决宝龙公司赔偿韦某某13万元,后宝龙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10年3月底,宝龙公司以韦某某未按约定办理四套商铺的按揭贷款手续已构成重大违约为由,请求解除与韦某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受理。
案件分到承办法官郭文政手中后,他认真研究案情,着手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郭文政法官首先做双方的工作,看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由韦某某一次性补齐剩余房款,并向宝龙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这样处理对双方都有好处,韦某某和宝龙公司都同意了这一方案。于是郭文政法官专门组织双方到宝龙城市广场开展巡回审判,公司负责人和双方代理人均到场,法官现场办案,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由于双方积怨太深,互不信任,在补偿金的数额上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此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组织调解以失败告终。此路不通,郭文政法官没有气馁,他马上转变工作思路,尝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韦某某给宝龙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同意了该方案。由于这四个案件的处理还涉及到本院受理的韦某某诉宝龙公司案件二审的处理,该案宝龙公司正在上诉,宝龙公司要求双方之间的纠纷一起解决,郭文政法官认为宝龙公司的意见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能够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决定采纳该建议,五个案件一起调解。又经过四轮调解,彼此猜疑,互相对立的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韦某某一次性补偿宝龙公司20万元,双方解除四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宝龙公司退还韦某某四套商品房预付款190多万元,宝龙公司撤回对韦某某诉宝龙公司案件判决的上诉,双方分担五个案件的诉讼费。至此,双方拖了近五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领调解书当天,一直未露面的韦某某也亲自从外地赶到法院,对法官真心为老百姓办实事,不辞辛苦,三番五次组织调解的做法表示感谢。事后,宝龙公司工作人员也专门打来电话,称公司领导对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法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工作态度和方法值得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