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登封市告成镇的赵中央因窃电于2010年7月20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某日,被告人赵中央为省电费,私自从登封市告成镇田家沟村的中国联通基站处接出一根电线供自己使用,截至2010年4月7日,被告人赵中央盗用中国联通公司基站电能4595千瓦/时,价值3584.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中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赵中央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