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高金山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换车私了,高金山事后感觉吃亏,将该车偷出来后放到废品厂烂掉毁坏进行报复。8月4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高金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1岁的高金山是新郑市人,2009年12月23日上午,高金山驾驶08年购买的东风柴油三轮车到新郑一家石料厂拉货途中,与新郑市刘伟林一辆时风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高金山和刘伟林担心报警麻烦,双方根据车辆受损的程度和责任,进行了协商,因高金山驾驶偏左,负主要责任,双方最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双方换车,高金山再赔偿刘伟林1500元。达成协议,两人在协议书签了字。
一月后,高金山把与刘伟林发生交通事故换车的事与朋友谈起后,朋友说高金山的车换亏了,拿新车换了刘伟林05年买的破车。这几天,高金山开着刘伟林的车经常出问题,他感觉心里不平衡,觉得自己被刘伟林骗了,决定把与刘伟林交换的车偷开出来,放在收废品厂烂掉,发泄一下私愤。
2010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他来到新郑某石料厂后,发现刘伟林的东风柴油车在厂里停着,车门没锁,他乘机上车将该车开走,找到一个废品厂,对厂门卫声称车坏了,想放在厂里。他还拿出20元的看车交给该厂的门卫。其实,高金山由把放到这里,就是想把这辆车烂在那里,难为一下刘伟林。
刘伟林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连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查找,发现刘伟林在一家废品厂里停着,通过门卫描述开车的特征,警方很快锁定了高金山,并将高金山抓获归案。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 761元。高金山在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了2009年一起盗窃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金山出于报复动机,以毁灭他人价值13 761元的财物为目的,将他人车辆开出并藏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高金山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