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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产继母被子女赶出门 法院判决房产归老人

  发布时间:2010-08-04 11:20:18


    一处房产惹纠纷,子女狠心将陪伴父亲23年的继母赶出门。无奈之下,继母将五子女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老人所有。8月4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纠纷房产归老人所有。

    家住巩义市的祁华老人,今年74岁。1987年,祁华经人介绍结识了乔启山,同是中年丧偶的他们因同病相怜走到了一起,重新建立了家庭。乔启山有五个孩子,祁华走进乔家后便对他们悉心照顾,帮助他们成家立业。乔启山原本在巩义市西陵中巷税务局家属楼有住房一套,后领导为照顾乔启山,将其房屋调换到巩义市园丁街5号院的一套房屋,并明确规定所调换房屋各算各价,乔启山当时补差价8000元。1991年,乔启山为其位于园丁街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明确写明“所有人:乔启山”。

    2005年,乔启山被查出患有重病,此后祁华一直悉心照顾老伴的生活,这一切乔启山都看在眼里。于是,2005年6月17日,乔启山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声明自己去世后房产归祁华老人所有,待祁华老人百年之后,房屋所有权归照顾祁华老人的子女所有。2009年11月26日,乔启山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祁华老人按照遗嘱居住在位于园丁街的房屋中。期间,乔启山的子女一直以该房产应为共同财产,且乔启山的四女儿、五女儿均有残疾,系无劳动能力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为由,要求分家析产。2010年1月31日,狠心的五子女将祁华老人赶出家门,并将房门换锁不让老人回家。无奈之下,老人只好将五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为,纠纷房产应为乔启山与祁华婚后共同财产,且乔启山的遗嘱合法有效,乔启山的四女儿、五女儿虽有残疾,但均已成家,其丈夫均有劳动能力,二人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故不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于是,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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